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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院文化建设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作者:赵贤平  发布时间:2013-03-21 08:39:23 打印 字号: | |
  【摘要】法院文化是法院干警的血脉,是法院干警的精神家园。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文化热”和“中西比较风”掀起以来,在全社会形成了关于文化发展及其重要性的共识,法院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亦无例外。司法公信力,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作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本文拟通过对二者内在联系的分析,探讨法院文化建设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共同目的,两者内在同一性及法院文化建设的方法。

  【关键词】 法院文化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系 方法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1年,党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文化建设提升到事关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决定》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是党中央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文化建设、司法公信建设问题,对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要求。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涵义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专门法律事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更具体点可以理解为以法官为基点所辐射出的审判文化、法官文化和诉讼文化。根据张宏斌先生对法律文化的定义,[1]我们可以推导出法院文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由于长期的习染所形成的公众对法院及法院围绕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一系列人事、信仰、态度和价值观念。

  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法院文化形成的主体应是法官群体,但因为法院实践的参与者不限于法官群体(当事人是法院司法实践的应然参与者),另有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所以法院文化的建设不能封闭在法院之内,否则只能是自行其是、自说自话。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核心在于“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法的信仰”,如法官的法律信仰、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限度内公民的充分自由和平等、最大限度的司法效率、及时实现的司法正义等等。

  二、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涵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简而言之,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体现为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是指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就会信任和支持司法,行为会趋向于理性合作,并自觉地将纠纷付诸于司法进行解决。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建构在制度基础上或通过制度而获得的公信力,是一种有限的和受制约的权威,不会扩张为专断的淫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同义词,司法权威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三、法院文化建设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法院文化建设与提升司法公信力二者之间是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之一即是通过对法院文化的塑造和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心理认同和信任感,二者具有同一性。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于文化兴院、文化强院,关键在于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增强全体干警的文化创造活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创造条件。

  在这里,有必要引用梁治平先生对法律与文化关系的精辟概括:“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2]梁治平先生作此概括的目的在于讨论更宽泛意义上的法的文化要素,笔者引用此言的目的在于: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应是让法院文化在法官阐释法律、适用法律、理解法义、发展法律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司法技能、道德境界,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塑造人民法院内在和外在的良好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讲如下:

  (一)通过文化建设提升法院司法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专业性和理论性,实践理性贯穿于全过程,带有鲜明的审判特色。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赖于法官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社情民意的深刻把握、对民风民俗的全面了解、全面驾驭庭审的能力。这些知识组成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关键部分,其不但由法官个人能力做支点,更需要浓厚的法院文化做基础性的支撑。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提升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这不但由人民法院工作的天然属性决定,更是建立司法主导的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通过法院文化建设的强化,可以大幅度的提升法院的司法能力。以笔者所在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为例,近几年,该院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如成立“法律实务研究会”、编撰“法官文集”等,不断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交流、座谈、讲座、研讨会,使得该院连续五年被省院评为“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指标逐年提高,该院的文化建设对司法能力的提升起到了明显的实效,从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通过文化建设产出精品成果,实实在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是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出发去考虑法院文化建设的另一目的,即是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法院的权威可以通过宏伟壮观的建筑来体现(如美国联邦法院),但法院之所以成为法院,更重要的是在于其能提供实实在在的公正的“司法产品”,使法律成为法官的信仰、公民的信仰。

  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重要压力即是司法权威时常受到损害,这其中不但有非法律因素,也有法律因素,我们需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剔除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法律因素,使文化建设大出精品(如通过“两评查”活动,力促审判质效,确保案件质量);从另一角度来讲,这一压力也反映了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迫切期待,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有力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我们不但要常抓、狠抓法院文化建设,更要将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特质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展示,昭示法院文化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价值,恢复法律的正统,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塑造人格完美的法官,彰显法官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人文精神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时代任务最终要落实到每一名严格司法、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法官肩上。人格完美的法官或许永不可能存在,这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但是,塑造人格完美的法官是我们应然的追求和永恒的目标。文化不但可以影响人,更可以塑造人。以包拯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司法史上的指标式人物,不但以其“司法能力”让世人铭记,其流芳千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强大的人格魅力和几近无暇的人性,其人格魅力来源于良好的知识教育和文化熏陶。所以,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的本源在于人(法官)本身,在于塑造人格完美的法官,否则,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法律职业者形成的法律文化,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统治地位,倡导“法院是法律中的王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的司法主导性的法律价值观念。[3]法官对于法治实现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法官首先是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人,喜怒哀乐皆备。但是法官职业属性决定了其应当具备高于普通民众的人格修养、道德品质和人文关怀,需要冷静的感性和温柔的理性,亦应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省而外王”,实际上都在说由己及事、由己及人,这点对法官尤其适用。

  人民法院通过文化建设促进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涌现出了宋鱼水、詹红荔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爱戴。这些先进典型的出现,展示了人民法官司法过程中理性、柔性、人性的一面,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方法

  我们搞法院文化建设应当以正确的方法论为指导,为法院文化建设找到一个路径,以提出、分析、解决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发展观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石,是司法工作者提高司法能力的智慧源泉,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的理论武器。法院文化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指南,尊重传统、立足现实,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总目标。具体说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的积极因素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充分挖掘传统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传统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丰富的多元性、充分的合理性、现实的可塑性,如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倾向,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道德礼仪的伦理支撑,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等理念,可以与当下的法院文化建设实现无缝连接,服务和服从于法院文化建设。在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充分汲取传统法文化的精华。

  (二)准确把握当前文化建设的焦点所在

  当前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道德水准、职业操守、人文素养的问题,法院文化建设的焦点应是法官干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升。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和实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突出抓紧抓好,确保融入干警思想、体现干警行为。法官干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当坚持“内化为主、外化为辅”方针,坚持“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做法,强调法官干警的文化自律,通过演讲竞赛、征文活动、书画摄影展、歌咏比赛、文艺汇演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提升干警的文化修养。

  (三)努力营造干警全员学习的文化氛围

  《意见》明确提出,“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保障”。以笔者所在的秦都法院为例,2012年度,该院着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建设,充分利用本院“法律实务研究会”这个平台,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调研工作,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形成了领导带头、全员学习,由自发学习到自觉学习的浓厚文化氛围。2012年该院干警共在各级各类媒体发表信息、宣传、调研、案例文章292篇,同时编辑出版了该院第三册《法官文集》,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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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页。

[2] 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3] 转引自钟小凯:《社会是视角下的法院文化探讨》,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16日第005版。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