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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官司了 调解结案促和谐
作者:田蓉艳  发布时间:2013-03-13 09:55:42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永寿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魏旭超(化名)偿还原告尚荣(化名)3000元,并当场兑现。

  魏旭超系魏民生(化名)之子,1998年,魏民生因为要办砖窑,在尚荣处借款1.5万元,后因砖窑亏损,离家躲债。尚荣多次上门讨要,却始终见不到魏民生本人,无奈,通过熟人找到魏民生的儿子魏旭超,要求他替父还债。2005年,魏旭超基于道义,表示愿意替父偿还欠款,并和尚荣订立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魏旭超只还本不付息,每年偿还2000元。协议生效后,魏旭超按约还债。2011年,魏旭超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剩余欠款,尚荣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魏旭超偿还欠款3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和原、被告接触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对案件有了初步的审理意见。按照现在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若父亲过世,子在继承的遗产限额内负有偿还义务。该案中,被告与其父亲分立生活,父亲借的外债并不是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所欠,被告不负偿还义务。但是因为被告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从而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此,被告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

  案件承办法官耐心地将该法律关系对被告进行了详细释明,告知被告从法理和情理上都应该偿还该笔欠款,并从做事情要善始善终的角度反复做其工作,后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并当场兑现,案件得以顺利调解,原被告双方心服口服。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