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拿回这些钱真不容易”李文利拿着调解款激动的说。3月11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并当庭履行了一起合伙纠纷。
2012年6月份李文利与程俊发协议合伙售卖煤矸石,由李文利出资40000元购买煤矸石340吨,程俊发负责保管和出售。煤矸石出售后,首先由李文利收回投资,所得利润再由李文利与程俊发平均分配。煤矸石由程俊发联系存放在煤场。程俊发个人投资2600元支付了装载机的费用。同年8月26日,李文利得知存放的煤矸石被董兴才拉走。李文利遂询问程俊发,其承认是因其个人债务,致使董兴才拉走煤矸石抵偿债务。李文利多次找到程俊发协商散伙事宜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程俊发散伙。
法官在拿到案件后,通过询问了解到李文利与程俊发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经营管理事项未做出明确约定,也未对合伙经营的财务账册进行规范操作。李文利与程俊发至今仍未对合伙资产进行清算。经法官向双方释明,李文利和程俊发未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可供清算的依据,亦未能就合伙经营的清算达成一致,致使二人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无法查明。开庭判决,李文利的财产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本案中,李文利和程俊发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只是程俊发暂时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任何费用给李文利。调解是解决本案的最有利途径。通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向李文利和程俊发讲明利害关系,程俊发表示明白了不能用合伙资产抵偿个人债务,愿意返还李文利投资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文利和程俊发散伙,程俊发一次性返还李文利投资款40000元。一对生意上的好伙伴终于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