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中学生打架斗殴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附带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法官先后多次到当事人所在学校和家庭了解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受害人罗某与被告人赵某均系淳化县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素日来往频繁、关系尚可,两人在校表现也一贯良好。2012年10月23日下午,受害人罗某因琐事和被告人赵某发生口角,当日晚被告人赵某来到罗某所住宿舍,两人因白天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罗某便上前推了赵某一把。此时赵某一时激愤,便从口袋里掏出平时用来削铅笔的折叠刀,在罗某的颈、肩部割伤多处。后受害人被送到淳化县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此次纠纷发生之后,受害人罗某颈肩部留下多处疤痕,心理上也产生了极大的恐惧,而被告人赵某则因无法面对自己所犯罪行,一直休学在家。
办案法官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谈话,申明法理、讲清利害,在多方努力下控辩双方最终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受害人罗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赔偿受害人罗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000元。
本着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目的,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承诺此后不会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案件获得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