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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首个庭前会议
作者:王浩然  发布时间:2013-01-23 09:33:56 打印 字号: | |
  “就本案中的证据,辩护人有没有认为是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伴随着法官的询问及公诉人、辩护人的热烈讨论,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于2013年1月16日主持召开了首个庭前会议。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非法采石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由于本案涉嫌五名被告人,并且致使多人伤亡,案件影响较大,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主审法官召集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在为时三个小时的会议中,主审法官就是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等问题询问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本案公诉人及辩护人也就部分案件事实和罪名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得案件争议点和焦点得到确定,排除了一些影响庭审的情况发生。庭前会议得到了顺利圆满地召开。

  会议结束后,与会的公诉人表示庭前会议能够充分让其了解到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瑕疵,从侧面督促自己的工作能够更加有力的开展。辩护人表示,以庭前会议这种非庭审、非正式会议的形式与公诉人及法官共同沟通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使其能够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并且有力保护了其辩护权的行使,确保了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而主持会议的法官则表示,庭前会议看似增加了其工作量,但是却能够把一些在庭审中预料不到,并且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问题尽早解决掉,能够确保案件焦点在庭审中得到完全有效地辩论,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并且进一步保障了案件实体的公正。

  伴随着近年来持续推动的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庭前会议显得愈来愈重要,尤其在确保庭审程序能够优质高效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了提高审判质效,积极探索庭前会议,并且结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将庭前会议制度化,制定了《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前会议制度》,确保庭前会议的顺利实施,以便保障后续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为刑事审判工作的良好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的。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