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之窗 > 法官论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泾阳法院院长 刘仲屹  发布时间:2012-12-27 09:07:45 打印 字号: | |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理性地救济、保障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权利救济、分权制衡,终结纠纷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特点,发挥着其他组织、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社会稳定的坚实维护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结构、社会秩序、利益分配面临巨大冲击。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高发化、尖锐化,社会大局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对敌斗争异常复杂的新局面,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面临形势日益严峻。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运用刑罚武器,依法惩罚犯罪,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作用。一是继续保持对抢劫、盗窃、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继续保持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认真落实“宽严相济,打防结合”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四是稳妥推进少年审判,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制裁为辅,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建议学校保留其学籍,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五是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及重点领域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对缓刑人员的跟踪帮教,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做社会矛盾的权威化解者。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院是以和平理性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司法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司法工作做得好坏,归根结底取决于做人的工作水平的高低。司法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者不方便解决的纠纷、矛盾和争议,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特有的司法权力,运用法定的程序予以解决。民商事审判,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司法工作百分之一的疏漏和失误,对人民群众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因此,民商事审判作为社会“稳压器”的职能作用日益突出。法院通过对婚姻案件、合同、侵权等案件的调解、审理过程,就是对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的教育过程。有力地化解和疏导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了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一是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土地承包等民事案件,通过明确规则、树立导向、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协调社会关系。确保每一个社会细胞的健康稳定;二是联手乡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积极构建“大调解”社会网络,促进社会矛盾就地化解;三是积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措施,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做依法行政的坚定监督者。行政审判,体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处于官民关系调节的第一线。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既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管理职责,又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运用多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使纠纷的解决更加符合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妥善审理涉及工商、城建、土地、卫生等行政诉讼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推广“圆桌审判”模式,促进行政管理关系的和谐。

  努力解决执行难,做社会公正的核心推动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当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渐建立,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公正的实现,必将依赖于强有力的司法执行能力。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大量的民商事、刑事、行政判决的执行工作。任务极其繁重,我们只有让每一份公正的判决,都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兑现,才能称得上公正这个神圣的称号。我们必须树立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全面加强执行工作。以不折不扣的执行,强力约束各种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有效规范社会行为,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拓宽工作触角,充分发挥司法优势,积极推进社会资源整合,推动社会重视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促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律化、常态化,从整体上提高社会管理科学水平。

  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基层政法领域是主战场,基层政法部门是主力军。基层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统一,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平台,把能动司法作为推进社会主观创新的本质要求,把社会管理的实践需求与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载体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和鲜明特色,当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先行军。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泾阳法院院长 刘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