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在执行陕西富源科技(集团)公司与陕西省泾阳县石油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时,采用威慑与调解并举的手段,使这一老大难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西北精华集团公司与陕西省泾阳县石油公司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院于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1)陕经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权利人西北精华集团公司随即向咸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中多次找陕西省泾阳县石油公司,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因其经营困难,西北精华集团公司经省长办公室会议决定,改组为陕西富源科技(集团)公司,致使该案虽经多年执行始终未果。
今年六月,办案人了解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收购了陕西省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各县区相继成立中石油经营部与原县区石油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案人遂找中石油泾阳经营部的上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销售分公司,对其讲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找其上级机关法定代表人及中石油陕西省分公司做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11月23日全部履行完毕,使这一多年老大难执行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