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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月“新娘”玩失踪 释法明理调解彩礼当返还
作者:任秀丽  发布时间:2012-12-13 16:25:11 打印 字号: | |
  12月10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终被告吴斌返还原告杨晓军彩礼款25000元。

  2011年2月被告吴斌之女吴晶晶与原告杨晓军之子杨明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3月15日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同年5月25日,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未登记便举行了结婚仪式,仪式举行后第二天两人便同去上海打工,同年6月13日,即打工期间,吴晶晶以去西安出差为由,一人独自离开上海,之后再无音讯,原、被告协商返还彩礼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以其女儿吴晶晶已与杨明结婚为由,不予返还彩礼,法官对此进行庭前调解:从法律层面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从情理上讲,结婚应是两个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吴晶晶举行仪式后,不知所踪,杨明及其家人多方寻找都未果,还有被告家庭状况并不是很好,为给儿子娶媳妇,已经多方举债,再着杨明与吴晶晶双方未登记,婚姻关系本来就不成立,于法于理,彩礼都应返还。经法官一番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25000元,原告对此表示接受,至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