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吴方敏(化名)诉方兴(化名)、张静(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方兴、张静连带清偿原告吴方敏借款3万元。
方兴、张静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至2010年期间,年张静在吴方敏经营的药店打工,因为买车没有钱,张静同丈夫方兴于2007年4月5日一同向吴方敏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方兴向原告书立借据。
2007年10月,张静与方兴离婚,法院判决该3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012年7月6日,吴方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静和方兴偿还借款3万元。方兴称,该借款属实,但离婚时共同债务只有5万元,自己已经偿还了2万元,此笔债务只能再还5千。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说明,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离婚协议约定数额和法律文书决定数额的影响。也就是说,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份额的承担不得对抗债权人向一方或双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债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二被告虽然已经离婚,但二人仍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由被告方兴、张静连带清偿原告吴方敏借款3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