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在执行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棉花公司借款纠纷两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棉花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月5日,咸阳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棉花公司位于泾阳县泾干大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依法进行了评估。2012年5月21日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2012年10月9日以355万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
随后,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棉花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向法院反映,该公司还有部分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要求法院在分配拍卖款时能充分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实际上拍卖款还不足归还两案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咸阳中院执行局领导指示办案人员不能就案办案,一定要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随后,法院执行人员与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上级部门进行多次协商,并同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一起与被执行人单位的职工代表进行沟通。经过执行人员大量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利息,用以安置职工,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使这一涉及企业职工、社会稳定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