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亭口法庭调解了一起要账四年未果的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农历二月十八日,在张民(化名)介绍下,被告路强(化名)以1050元的价款在原告巨平平(化名)处购买两头猪仔,因当时无钱付账,被告便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欠款1050元,于2008年腊月八日还清。原告于2008年腊月十日催款,被告称自己无钱,但愿意负担每百元五元的利息,至2009年6月还清。到2010年7月,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又给原告重新换写欠条一张,约定欠原告本息2000元,至2012年元月11日还清。但到2012年元月11日,被告仍分文未给,无奈之下,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2000元,并承担多年讨要欠款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1500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通过与被告接触,被告承认欠款属实,也愿意偿还欠款。但今年7月份已经给原告偿还了100元,愿意偿还剩余的1900元,但对原告要求的其他费用一概不认。通过庭审,原告也承认被告偿还了100元,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误工费与交通费未向法庭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就被告偿还原告1900元这一节,双方均无异议。不过被告要求法院给他一个期限去筹钱给原告,但原告认为被告只是逃避责任,并不会实心给他筹钱的。因为被告的多次失信导致了原告今天的不相信。法庭觉得主要问题在于被告,应重点给被告做工作。于是办案法官分别从人情、法理反复给被告做工作。告诉他:人活在世上,就是两个字“信用”,如果一个人连信用都丢失了,那他在世上就没有任何立足之地。再说,原告四年前就将猪仔卖给被告了,且早已长成出售,原告已经够仁义了,所以被告再这样拖下去不给钱,于情于理都是讲不通的。经过办案法官整整三小时的耐心劝导,被告终于表态愿意十天内一次性偿还欠款1900元。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