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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首次使用刑法禁止令判决一起抢劫案
作者:张喜平   发布时间:2012-11-08 12:38:23 打印 字号: | |
  11月6日,旬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曹飞(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均(化名)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纪(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依法判处禁止被告人曹飞、王均、张纪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上网。

  2012年6月29日晚,秦某某在旬邑操场对曹飞、王均说周某某把他打了。随后被告人在旬邑城关商城招待所找到周某某房间,曹飞翻窗进入房间打开房门,三被告人将周某某殴打后,质问周有钱没有,周被迫交给现金60元,并答应两天内再给50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曹、王、张三人再次将周某某从梦圆招待所叫到梦乡招待所,向周某某要钱,周某某被迫交出银行卡,被告人在信用联社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00元现金。回到招待所后,卢用铁凳,曹飞用皮带、张纪用招待所的塑料脸盆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眼睛、面部、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各被告人将抢劫来的钱财用于上网。7月1日至7月2日,曹飞、王均、张纪先后到旬邑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迫使被害人在不敢反抗中劫取财物,抢劫数额26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三被告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法院在量刑时均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侵害的对象均为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将抢劫来的钱财用于上网,有必要对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上网。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