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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案件一并审理 省时省力司法为民
作者:赵治国  发布时间:2012-11-01 08:54:1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3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常宁法庭在常宁镇街道对王发(化名)、王铁牛(化名)等10人诉杨波(化名)、严俊(化名)等四人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合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2月,永寿县常宁镇常宁村村民王发与弘鑫免烧砖厂会计杨波口头约定用自家的农用三轮车为砖厂运砖,砖厂按次数支付运费。2011年年末结算后,砖厂欠王发运费495元,2012年9月结算后砖厂欠王发运费共计3009元。王发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砖厂支付其运费。

  随后,法院陆续收到王铁牛等人起诉状,案情基本相同,被告均为弘鑫免烧砖厂人员。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后发现,以上十起案件的被告属于同一合伙砖厂,由被告四人合伙成立,合伙协议是口头协议,弘鑫免烧砖厂现已转让,砖厂合伙人内部对合伙经营情况未结算。办案法官认为,此十案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虽然姓名不同,但均属于合伙人,故应属于同一被告,且原告陈述的运输事实基本一致,遂决定对此十案进行合并审理。

  该案合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有效化解了矛盾,实现适用法律的一致,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不良认识;二是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三是更为高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节约了审判资源。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