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秦都区陈扬办辖区年逾六旬的林飞老人拿到儿子的赔偿款后,高兴地说:谢谢法庭的法官们,解决了我家的实际问题。
2011年12月20日,林雷(林飞之子)经人介绍,到陕西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劳务的咸阳某小区工地工作,约定:工作内容为拆除活动房,日工资90元,工资每日结算。林雷在当日拆除活动房时,不慎从一层房顶摔下受伤。受伤后,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所有费用。
林雷出院后,双方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林雷将劳务公司诉至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林雷与陕西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陕西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裁决后不服,于2012年6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秦都区法院陈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阅卷,意识到如果单纯就原告诉求处理,确认双方存在何关系?不能解决实际矛盾,特别是无法尽快解决被告的实际困难。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赔偿款65000元。
法官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将可能发生的两个诉讼调解处理,既让被告林雷及时得到赔偿款,又确认了原、被告间的关系及赔偿问题。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受到了双方的赞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