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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须求是 弄虚作假要败诉
作者:刘亮 任静涛  发布时间:2012-10-30 11:35:47 打印 字号: | |
  做人要讲诚信,打官司更要以事实为依据,弄虚作假终会自食其果。10月24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荆强(化名)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8年4月,太杰开发公司和荆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荆强位于咸阳市法院街的房屋由开发公司由拆除,并约定了过渡期条款,该条规定从2006年4月16日起为18个月,因太杰开发公司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逾期的,自逾期之月开发公司应当向荆强赔偿。之后荆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太杰开发公司赔偿其过渡期逾期过渡费1.4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荆强父亲荆海(化名)代表荆强领取了二人共计5.7571万元的超期过渡费。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对荆强请求再次要求太杰开发公司支付过渡费的诉求不予支持,遂出上述判决。
来源:渭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