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微信骗色窃财的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份,25岁的寇强在广东东莞市打工期间,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的搜索功能,结识了山东女子曹娟,双方经常通话聊天,经过一个多月的联系,彼此产生好感,便以恋人关系通讯交往。双方相约在咸阳见面,寇强从广州回到咸阳老家后,约曹娟来咸阳见面。7月16日,曹娟乘火车来到咸阳,寇强到火车站迎接接曹娟,见面后寇强请曹娟吃饭,晚上10时许,两人散步回到宾馆开房休息。凌晨2时许,曹娟发现同宿的寇强不见了,便赶忙起身检查,发现自己钱包里的5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牌手机不见了,这时她便找到公用电话联系寇强并拨打自己的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此刻,她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寇强交待,他至今未婚,原籍咸阳三原县,父母离异后由爷爷抚养长大。今年年初在广州东莞当保安时,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30岁的曹娟,他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和曹娟交往。后来,曹娟发现他对人不坦诚后,心存芥蒂不愿再继续交往。他便想报复,于是策划了骗色窃财的阴谋。
法院审理认为,寇强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寇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高新技术可以给人们带来交往的便利,一旦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所以,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利用网络交往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洁身自爱,切不可轻信花言巧语,被犯罪分子所迷惑和利用,从而追悔莫及。?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