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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干活时受伤 经调解三方赔偿
作者:王珊  发布时间:2012-10-22 09:53:36 打印 字号: | |
  10月17日,泾阳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被告因赔偿问题相互推诿,经法院多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告王某受被告张某雇佣为被告勾某建房。在干活过程中,被张某叫的所有权归李某的吊车撞到楼下。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建房,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干活时摔伤,雇主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勾某在明知接受业务的雇主张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分担问题,经过几次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且判决后可能引起一系列对吊车及司机的追偿案件。法官们并未急于判决,与案外的吊车所有人李某多次进行沟通,将三方约在一起耐心劝解,最终说服了双方当事人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勾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案外人李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并当庭兑现一部分现金。双方当事人及李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此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