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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工作中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的思考
作者:张博  发布时间:2012-10-16 08:45:07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矛盾和冲突更为激烈,且呈多样化趋势。因此,保持社会稳定是今后一段时间推进社会改革的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机关,在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信访案件中往往能反映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就反思,对提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对策建议大有裨益,。

  一、各类案件中反映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层次的变革,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型的不断深入,各种类型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且矛盾纠纷呈激烈化趋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能就是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纠纷、恶性刑事案件、多发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聚众闹事、抗法拒执和集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长期上访等不稳定的因素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调整。于是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集中的体现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民事案件类型多元化,利益冲突加剧。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体呈增长趋势,且每年的增幅度都在加大。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同时,各类案件的比重出现了新的变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的案件比重都在持续上升中。通过对各类民事案件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体现了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劳务纠纷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就业方式逐渐发生变化。他们中的部分人逐渐脱离了土地,进入城市务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劳务纠纷案件不仅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也是社会矛盾的焦点。虽然劳务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但纠纷双方的矛盾尖锐,纠纷化解困难,因劳务纠纷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屡有发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利的影响。主要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二是企业拖欠、随意克扣工资的违法现象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呈迅速上升趋势;三是社会对农民工的认识不合理,在制度建设上没有合理的安排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土地纠纷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焦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征地补偿纠纷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案件逐年上升。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新政策,我国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明显增长,再次受到农民的重视。一方面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保障,农民想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另一方面很多村委会因为各种原因在之前办理土地承包手续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随之而来的便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同时,由于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在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将出嫁女、新村民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由此引发了大量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大量诉至法院。农村土地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益争执激烈,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容易引起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3)社会诚信缺失,合同纠纷突出。诚信是作为现代经济规律之一而存在的,它是市场经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诚信,就没有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把双刃剑,经营者从不诚信到诚信的转变,不是良心发现,而恰恰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健全,企业生存、发展、获利到巨大压力迫使他不得不如此。然而,不讲诚信,却成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个最突出的道德问题。 从长武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在我县的经济领域人们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差,违约现象严重,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社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由此可以看出,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还没有建立起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这必将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刑事案件出现新特点,危害社会稳定

    (1)外来人口犯罪逐年增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成分开始变得复杂。作为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外来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促进了经济发展,丰富了人口资源的多元化,优化了生产要素的组合,加快了城市化建设进程,但也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了诸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因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导致外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①外来流动案犯数逐年攀升。②外来流动案犯在总案犯数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高。③外来人口犯罪涉及地域广泛。④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

    (2)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且出现新特点。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目前在校学生犯罪激增,多实施结伙抢劫、盗窃、绑架、寻衅滋事、强奸、伤害等,有些作案手段十分残忍。青少年时期处于可塑性强的人生阶段,这一关键阶段中,家庭教育的缺位,或者学校教育中厌学学生过早被主流教育体制“抛弃”,以及来自社会环境中不良风气的影响及网络等负面影响,都是造成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

  (3)罪犯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犯罪标的数额小。由于经济发展滞后,造成群众尤其是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不高。反映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罪犯文化普遍偏低,不少人仍处于文盲加法盲的程度,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动机贪婪而低级。他们偷割通讯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是远远不能以铜丝本身的价值来计算的;他们盗卖下水道口的铁荜子、水井盖,仅仅是为了把它当作废铁卖,却不知其后果可能是车毁人亡。这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来换取自己的蝇头小利的犯罪行为,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小。同时他们的犯罪标的数额往往较少,大量案件都是偷盗一些普通的通讯用具和交通用具,如手机、摩托车。这些人往往难于教育,仅靠惩罚无法彻底改变其思想,造成的社会隐患大。

  3、民众维权意识增强,行政纠纷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宣传的深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的增强,行政机关进行进行行政行为时,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违法行政的情形仍然存在。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很重要因素。

  (1)拆迁案件的不稳定隐患依旧存在。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建设。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问题层出不穷,城市建设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成为主要行政纠纷类型。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

  (2)当前涉及行政诉讼的信访案件不断增多。企业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原告人数众多,当事人抵触情绪强烈,引起的信访也是越来越多。

  (3)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非诉执行案件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多,难度大。大量的非诉执行案件造成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法院将主要精力放在执行方面,与司法中立的社会形象不符。尤其是部分非诉执行案件本身存在违法、瑕疵或明显不合理,对这些案件给予执行,势必导致相对人迁怒于法院,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引发群体突发事件。

  二、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人民法院的对策

  1、明确思想,服务大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人民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好服务作用,首先需要明确指导思想。我们要牢记: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法院工作的职责定位是“依法办案,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法院工作的检验标准是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下,更加强调社会效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是“定分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2、措施得当,定纷止争。

  (1)加强调解促和谐。调解是我国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经过长期探索并形成的独有的工作方法,在审判过程中要注重调判结合,以调为主,强化调解的适用,灵活的运用各种调解方式,从心理上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2) 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典型案件,更多的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以发挥威慑犯罪,教育民众的功能。

  (3)稳定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立案时密切注意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及时采取控制与预防事态扩大的措施,并迅速上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

  (4)案件反映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整理上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5)完善信访、申诉接待工作机制。信访、申诉环节出现的问题时间长、关系复杂、矛盾大,处理不好就可能形成对稳定的破坏。法院要高度重视信访、申诉工作,规范信访、申诉的接待和处理程序,落实责任,限期回复,依法处理。

  3、完善非诉稳定因素的预防措施。包括:一是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注意向当事人警示可能遇到的风险,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有利于化解对法院工作的误解,预防可能激化的纠纷。二是完善民调工作网络,形成大调解格局。人民法院要与基层组织密切合作,积极开展 “五进”活动,不断探索,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使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相互协作,形成联动。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人民法院需要以审判活动为载体,通过丰富多彩,又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4.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乡镇和街道等部门的联动,既要充分发挥政法综合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又要与其他部门和单位齐抓共建,形成合力,建立起应对和处理突发性、群体性、暴力性的纠纷、冲突、上访、围攻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快速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法院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司法为民”要求的根本体现。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的终极裁判机构,是人们反映自身利益诉求的最后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通过建设和完善便民、利民、亲民的司法措施和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惩罚刑事犯罪和违规行为,推动法治秩序的形成,从而达到社会更加安定,交易更加规范,治安更加安全,生活更加安宁的目标。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