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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 纠纷案件
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2-09-20 09:59:56 打印 字号: | |
  9月17日,三原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继承问题发生的健康权侵权案件。被告黄大(化名)、黄二(化名)当庭向原告黄兰(化名)赔礼道歉,并表示积极向原告黄兰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万余元。

  二被告与原告系兄妹关系,双方因继承问题发生矛盾,于2011年5月18日8时二被告到原告单位三原县秦龙公司与原告发生吵闹,续而双方发生厮打,原告被二被告打伤住院。三原县公安局对该二被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43条作出处理,对被告黄大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罚款500元;对被告黄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1000元。之后,原告在三原县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5946.43元。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部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支付鉴定费500元。原告出院后,二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拒不赔偿。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总计17829.03元。

、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发生厮打事出有因,是因为二被告与原告在其父亲离世后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的,承办法官从这一点入手向原、被告讲明,其双方发生纠纷,本应摆事实、讲道理,或请示基层组织调解。而双方不理智发生争吵和撕打,致使原告的身体受伤,对损害后果的造成,原、被告均有过错。作为原告黄兰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不论从法律角度,

还是从道德角度都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又由于二被告到原告单位与原告发生打闹,并致原告身体受伤,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在一定的场合给原告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承办法官阐明法律规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原、被告之间的兄妹感情入手,为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二被告当庭表示因其冲动行为导致兄妹感情更加恶化实属不该,当庭向原告表示道歉,并自愿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等费用1万余元,至此原、被告兄妹三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致使兄妹关系得以修复,该案的调解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