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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间查处漏罪 男子被数罪并罚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2-09-13 08:14:03 打印 字号: | |
  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二年刑的被告人贺军,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重操旧业,2012年3月14日再一次被三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千元。在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漏罪。9月11日,贺军被三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睛伙同贺军在2011年9月9日晚7时许、2011年10月2日,先后在三原县城隍庙广场西侧东大街14号和三原县城关镇龙东村27号门道内,盗窃两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二人将车销赃后得赃款1200元,平分后吸毒挥霍。经鉴定该两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2012年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睛伙同杨龙(未满十六周岁)在三原县城关镇东四路三原宾馆前,发现门前停放一辆三木牌电动摩托车,由杨睛望风,杨龙将车推至兴隆菜市场门前,雇佣一辆摩的将车拉至三原县北大街准备更换钥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该车已追回退失主。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军、杨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贺军本罪系在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睛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博,其行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