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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离婚案件调研分析
作者:李彦  发布时间:2012-09-13 08:10:45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会矛盾也在加剧,矛盾日益尖锐,民众的价值观念也发生转变,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风尚受到冲击,自由思想涌动,焦虑心态普遍,婚姻家庭责任缺失。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这也是许多家庭解体的辛酸和无奈,为什么现代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情维系会越来越困难。一次离婚,从物质上看损失可能不是很大,但从长远来看,成本实在太高,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家庭,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性格发展,家庭认知都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大城市如此,区县也出现同样的高离婚率。

  一、笔者对所在基层法院7月份审结的101件民事案件进行调研得出以下数据:

  从婚姻家庭案件所占比中看,婚姻家庭纠纷88件,占结案总数的87.15%,基层法院婚姻家庭所占比重较大。2、从双方年龄结构看,婚姻家庭案件中60后10件,占11.4%,70后29件,占33%,80后48件,占54.5%,90后1件,1.1%,80后具有高离婚率的潜在危险。3、从双是否有子女看,88件中有子女的63件,占总数的71.65%。其中通过司法程序破裂的43个家庭中,有子女的22个,占51.2%。4、从身份类别看,双方或一方是农民的71件,占80%。农民离婚的居多。5、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的69件;占总比78.4%,两地分居较为突出。6、从教育程度来看,双方均是高中以下(含高中)文化程度的85件,占总比96.6%,文化程度偏低。7、从感情基础看,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的68件,占77.3%。自由恋爱的20件,占22.7%。

  二、离婚案件的特点:

  1、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婚姻家庭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占比重较大。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人们的家庭价值观念也发生转变,随着80后开始步入结婚生子的时期,他们大多骄生惯养,自我意识严重,不擅长家务,不会处理家庭关系和夫妻矛盾,对待婚姻比较随性,因此80后具有高离婚率的潜在危险。

  2、离婚双方有子女的,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伤害最大,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我国有关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离异家庭的孩子容易形成抑郁、憎恨、自卑、多疑、嫉妒、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如不加强引导,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3、越是文化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工离婚率在基层较高,他们大多在外打工,夫妻两地分居较严重,他们进城务工,多半在城市里漂来漂去,居无定所。由于受工作环境和居住条件的影响,夫妻天各一方,长时间不能团聚,就是双方在同一个城市打工,也几个月难得见上一面。长时间的分居生活,双方缺少沟通交流,缺乏精神慰籍,加之双方收入差距拉大,生活方式产生差异,亲情和感情逐渐淡化,甚至相互猜疑,最终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4、在基层尤其是在农村,通过媒妁之言结成的夫妻占一定比例,他们感情基础差,大多认识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有的女方及其家长看中男方的高额彩礼和较好的经济状况,忽略了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唯一纽带。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志趣不同,甚至不尊重女方的人格,有的男方家里经济条件较好,但是品行不端,人格有缺陷。

  5、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也要事先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88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结案53件,撤诉19件,判决16件。其中撤诉、调解和好以及判决不离的59件,这类案件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尤其是撤诉和调解和好的当事人,本意并不想离婚只是想借助司法给对方施压,让对方改掉不良习性,回心转意两人和好如初。这类案件不能不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但立案时是无法查知的,只有进入审判程序才可得知,对此应进行深度的法律宣传并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问题处理不好,家庭支离破碎,则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婚姻家庭观念入手,从本源上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观,社会、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组织通过宣传和说教强化婚姻家庭责任意识,尤其是年轻的80后群体更应该正确引导和促进家庭观教育。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建议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家庭教育园地,由专人对将要结婚的准新人进行婚前家庭教育,包括夫妻之间、家庭成员及邻里之间相处之道。树立正确、理性的婚姻家庭观。婚前注重双方的交流,培养彼此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中要有责任意识,生活中互相包容、理解和支持,彼此尊重对方,加强家庭责任意识。

  第三、民政、司法、医院等有关部门应成立婚姻家庭心理咨询机构,对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身心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及离婚双方的子女,他们的心理受到重创,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更需要情绪的释放和心理上的疏导,否则极易形成抑郁、憎恨等不健康心理,如不加强引导,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四、加强深度的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建立多元调解机制,成立基层调解组织,可以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着、退休干部、村干部、社区干部等人员组成,专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将此类案件化解在法庭外,节约了司法资源,缓和了家庭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办案原则。1、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由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如果离婚的原告是女性可以安排女性法官办理,这样更加容易沟通。尽量挽就更多家庭。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2、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比较大的,通过在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保护无过错方,是对过错方的惩罚,也可以对其他人员起到较好的警戒作用。3、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因双方的敌视态度导致对对方的义务甚至对子女的义务均怠于履行,很容易激化矛盾,法官全程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有关子女的义务,如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降低父母离异后对子女关爱的影响。总之要尽可能从事理、人情、家庭关系、子女抚养的角度耐心、细心、用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多挽救一个家庭,实在无法挽回的,则尽可能地做工作,让当事人做到好合好散,不伤和气,做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减少离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