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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为什么应买交强险
作者: 庞赛利  发布时间:2012-09-11 08:08:31 打印 字号: | |
  在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双方当当事人为该车辆是否应买交强险争执不下,原告方认为该车作为机动车应购买交强险,若是因为机动车方的原因未买该险,也应按该购买交强险的规则来承担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自己的车较为特殊,属于特种用车,不用购买交强险,也不应按该购买交强险来承担责任。

  双方为什么会就这一点产生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因为,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将极大地影响到被告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我们先来来看看法律关于交强险的规定。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此看来,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买交强险,若不买,在事故发生时也按应买来承担责任,且赔偿责任较不买交强险要大得多,也是毋庸置疑的。

  再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理赔规则。交强险的全称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两大部分,每一部分都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个小部分组成。在机动车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1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原告(事故中的伤者),超过10000元的部分再由原被告双方按照责任划分来分担。伤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也包含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若是伤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项之和未超过10000元的话,那么这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原告,即使伤者有责任,也不用承担此费用,侵权人(车主、驾驶员)也因有交强险而免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都对应在人(车主、驾驶员)也因有交强险而免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都对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这部分的费用总和只要不超过110000元,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部分才由伤者和侵权人按责任分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只要伤者的财产损失未超过2000元,则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不管伤者是否有责任。此时购买交强险的益处就彰显出来了。

  但是,若未买交强险,给伤者的赔付规则不变,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却由侵权人(一般是车主)个人承担。如此一来,伤者该得的赔偿数额不会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却大得多。是否该买交强险也就显而易见了。

  其实,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在阐述立法宗旨时表述的很明确,立法宗旨在于“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也就是说,制定该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所受到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而交强险的理赔规则也确实使此目的能够更好地实现。

  如此看来,既能极大的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又能更有力地保护伤者的利益,在购置机动车以后积极的去购买交强险才是最好的选择。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