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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盗窃犯祸害百姓 从重判处保一方平安
作者:樊晖远   发布时间:2012-09-11 08:04:39 打印 字号: | |
  9月10日上午,永寿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一起在当地较有影响的盗窃案件正在宣判。当审判长宣判到被告人于飞(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时,旁听群众无不拍手称赞。

  被告人于飞在2011年8月份至2012年3月份期间,分别在永寿县、乾县、礼泉县、彬县等农村居民驻地,采用撬锁、翻墙等手段,12次入室盗窃群众现金、金银首饰、电脑等财物,合计价值4.9万余元。2012年3月4日11时许,于飞窜至永寿县监军镇西二村王某家盗窃银元、现金等物后,被回家的被害人王某发现,王上前阻止,于飞从其家中拿起两把菜刀对王进行殴打并威胁,将王手指划破后携带被抢财物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报案后,永寿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8日将被告人飞抓获。破案后,仅有少量被盗财产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飞在盗窃过程中,持刀威胁被害人,抗拒抓捕,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永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