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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薪二进法院 法官变换思路促执行
作者:史志强 张姣姣  发布时间:2012-09-04 09:06:02 打印 字号: | |
  “我今天是专门来法院感谢你们的,想来想去,还是送上锦旗表示我的心意最恰当,你们就收下吧。”这是因劳务报酬纠纷两次进法院请求法院主张其权益的当事人第三次请求法院法官。9月3日,在一阵鞭炮声中,乾县人民法院法官从案件申请执行人手中接过了重如千金的锦旗,了却了当事人的心愿。

  2010年2月21日,王生辉受雇为李敏青、梁朋(均系靖边县人)及其他合伙人共同开办的乾县阳峪镇北洋牧南北石厂看管厂房,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2011年6月4日被告李敏青、梁朋支付原告王生辉工资1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其工资。2011年10月14日王生辉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敏青、梁朋支付原告工资5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并支付原告垫付的水、电、煤和生活费共计10536元。经乾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2年1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2010年2月21日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王生辉工资57400元,被告李敏青、梁朋在2012年1月6日前共同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2012年1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工资37400元,被告李敏青、梁朋互负连带责任。拿到调解书后,二被告人迟迟不予履行,而且离开了乾县,原告王生辉于2012年2月9日向乾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不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家庭所在地靖边县张家畔镇北新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仍未见回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敏青、梁朋的账户进行查询,均未见存款。经调查,李敏青和梁朋开办的阳峪镇北洋牧南北石厂外欠债务较多,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执行人员依法申请法院对乾县阳峪镇北洋牧南北石厂设备进行查封,准备依法拍卖设备后兑付申请人王生辉的案件款。查封期间执行人员仍在多方查找被告人李敏青、梁朋,当执行员要向市中院递交资产评估申请时,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两被执行人,可两被执行人始终不肯来乾县法院解决纠纷,执行人员只好反复打电话做工作。考虑到依法拍卖设备程序较复杂、时限较长,如果当事人自己变卖会简捷一些,于是执行人员打电话征求二被执行人意见,他们觉得拍卖太麻烦,同意变卖。通过执行人员的督促和协调,8月28日,二被执行人通过委托人用变卖设备后得到的钱对各个债务进行了清偿,并把申请人王生辉请求执行的57400元工资也交到了法院。当执行员通知申请人王生辉到法院领取案件款时,王生辉激动地说:“法院总算把我的心病给取了,你们费心了,太感谢你们了”,同时,被执行人李敏青、梁朋对执行人员能变换思路找寻方便当事人的执行方式感到非常满意。(文中人均为化名)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