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东和宋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两个家电行,并取得了“家电下乡产品”经销资格。2009年11月,家电下乡补贴方式改为由家电销售网点负责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并垫付补贴资金直接给农户,最后由乡镇财政部门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销售网点。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东伙同宋星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采取冒用29户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的身份信息,在其名下虚加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办法,虚报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6万余元。
意见分歧:对李东和宋星夫妇采取冒用29户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的身份信息,在其名下虚加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办法,虚报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6万余元的行为有两种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东夫妇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虚报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6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东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东夫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贪污罪侵犯的不仅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还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本案中李东夫妇受财政局委托代为审核录取农户信息并经手补贴资金,是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职务延伸,所以其骗取补贴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务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廉洁性。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本案中李东夫妇受财政局委托代理审核并录入购买农户信息,进行补贴资金代垫,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领取代垫的补贴资金,在客观上有经手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3、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李东夫妇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且主观上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综合主客观方面,李东夫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