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成功调解一起因提供劳务致使劳动者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被告雇主刘飞(化名)拿着3.6万元给付原告雇员张仑(化名),并握着张仑的手说:“以后咱们还像父子一样”,张仑也表示认同。
2008年被告刘飞雇佣原告张仑为其驾驶员。主要负责向外地送钢筋,两人在工作中相互信任,关系融洽,在外人眼里如同父子。2011年3月25日8时,原告张仑驾驶被告刘飞所有的重型普通货车为被告送货,途径西安市西三环时与一辆中型专业作业车相撞,致原告张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1年4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央大队认定原告张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飞为原告张仑治疗忙前忙后,并垫付全部医疗费,但就后续赔偿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55529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数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之间在以往的工作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双方都不愿为该事故撕破脸面。承办法官决定从双方这一心理入手,在审理中耐心细致的为原、被告作调解工作,本着寓教于人的思想使原、被告换位思考,使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的为对考虑。最终,原、被告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笑,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的达成调解协议,刘飞自愿当庭给付张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36000元,原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