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王新民与王铁军(均系化名)因为填村里土壕用土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导致王新民轻伤,王铁军重伤,由此引发了王新民诉王铁军故意伤害、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新民故意伤害、王铁军诉王新民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三案,经乾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新民与王铁军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王新民自愿撤诉。综合全案因素,8月20日,乾县法院就乾县检察院指控王新民故意伤害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新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10月21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王新民在乾县城关镇朝阳北路与新城路交叉(乾县城关镇安家寺村村西土壕)处,以同村村民王铁军填壕用的土(里有砖块、石块)是垃圾为由与王铁军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新民致王铁军的左眼球裂伤,王新民额头和嘴角被王铁军砸伤,后两人分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铁军左眼损伤程度属重伤。经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新民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2年2月7日,王新民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铁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药费1000余元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调查,约双方当事人谈话得知,王新民与王铁军之前没有发生过矛盾,只是因为王铁军往村西的土壕中拉的填壕土中有砖块和石块,王新民认为是垃圾而不是土,两人意见不合,发生争执进而厮打了起来,双方主观恶意都不大,所以承办法官认为应以和谐为原则,争取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促成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果,王铁军拿出自己看病的所有票据和病案告诉法官他的健康权也被侵犯了,而且是重伤,王新民应该给他赔偿,于是,双方僵持了起来。2012年4月10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民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0日,王铁军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王新民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并从重惩处;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义眼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000元。被害人王铁军于2012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第610002005号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铁军的伤残等级属五级。
通过对三案的综合分析,承办法官抓住王铁军诉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个关键,以调解为突破,不断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从法律、人情和邻里和睦的重要性各方面反复劝导,王铁军最后做出让步,愿意以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眼费和义眼费共计306931.69元与王新民达成和解。而王新民觉得费用太高,法官列出了王铁军各项费用的清单给王新民看,306931.69元是按照各项费用的票据核算下来的,没有虚加一分钱,法官还告诉王新民就算给王铁军再多钱也换不来他的左眼了,这个伤痛是金钱解决不了的,经过法官耐心的劝解,王新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自愿撤回对王铁军的起诉,并请求法院从中协调,看能不能以28万元与王铁军达成和解。考虑到被告王新民家中经济困难,法官便反复对原告做工作,8月14日,被告人王新民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铁军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新民于2012年8月13日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王铁军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义眼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整;被害人王铁军对被告人王新民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新民从轻处罚;被害人王铁军双眼的继续治疗费用自己承担;被告人王新民对(2012)乾刑自字第00008号故意伤害案(王铁军故意伤害王新民)予以撤诉。
8月15日,乾县法院就乾县检察院指控王新民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人为:被告人王新民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新民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于8月20日判决被告人王新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