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在永寿县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162万余元的执行款得以成功转账,一起借款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2008年5月9日,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及抵押合同,约定长安银行向供热公司贷款16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并以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田房产)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签订后,长安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公司发放了贷款,同时向咸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09年5月8日,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长安银行遂向咸阳市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2009年10月,长安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存在地方干扰,书面要求指定执行。
永寿县法院受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后,立即组织人力物力,由院长苏俊同志亲自督办,执行局同志冒着40度高温多次奔赴咸阳,找到供热公司和瑞田房产进行协商,通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按照相关政策对该笔贷款利息予以优惠,瑞田房产答应承担担保抵押的法律责任,并承诺一月之内还清供热公司所欠长安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2.63万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