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老百姓听到“法官”二字,首先想到的是“官”,而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之中,“官”和“权”有着天然且密切的联系,“权”往往带有“威严”、“冰冷”、“神秘”、“强制”的属性。从来源上讲,任何公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从目的上讲,任何权力都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权也理所当然为民所用。法官的职责是在严格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司法技能基础上的为民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今的法治语境和社会条件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同时具备冷静的理性和温柔的感性。法官不应当在高兴的时候处理案件就让人觉得如沐春风,而在生气的时候就让老百姓觉得权利强势和压力。虽然法官首先是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人,喜怒哀乐皆备。但是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审判权的人民性,牢记自己的职业属性。不管自己的心情怎样、状态如何,自始至终司法为民,从老百姓的情感角度、利益诉求出发设身处地的对待当事人,这就是“职业”,这就是司法为民,这更是一种境界。
我想通过一个发生在身边的小事来谈谈如何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之为民。五一节前的那个工作日,秦都法院陈杨寨法庭法官们如期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这是节前安排的最后一个庭。九时整,原告许某及其家人已按时到庭,可被告姜某未到庭。因是离婚案件,合议庭决定等等被告姜某。
九点半左右,被告姜某带着四岁多的孩子姗姗来迟。孩子见到母亲许某便扑向其怀抱,让大家没有料到的是,被告上前一脚将孩子踢得嚎啕大哭。法官见状便赶紧将被告拉到一边,并当场进行了训诫。气氛缓和后,双方当事人要求先行调解,合议庭同意。但由于被告姜某性格孤僻,曾因打架被劳教过,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时间已近11点,法官决定开庭。庭审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分歧,原、被告都不愿抚养孩子。休庭后,原告父亲言语了几句,被告勃然大怒,对原告父亲破口大骂,并冲上前去想要殴打,法官赶紧将其拦住并喝斥其坐下。之后,合议庭讨论是否有必要继续调解时,原告及其家人无端离开了法庭,干警们并未注意到孩子仍在法庭。在等待被告签字的过程中,被告称要出去看孩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撒腿便跑,书记员追出百米开外也未将其追回。
孩子的父母都走了,留下一个四岁多的孩子孤零零地趴在楼道栏杆上,不时地用恐惧的眼神看着周围。怎么办呢?此时已过了12点半,审判长说别的事先不考虑,先让孩子吃饭,吩咐同事给孩子买些水果,安排人员给孩子做饭。孩子确实饿了,一口气吃掉了一个馒头,这时方才见到孩子天真无邪笑容,开始无忧无虑的和干警们玩闹起来。吃完饭后,干警们问孩子:“我们把你送到哪里呀?”“郭村。”孩子答道。
干警们便驱车前往郭村,经打听,找到了孩子爷爷奶奶家。敲了半天仍不见开门,这时孩子将门撞开跑了进去,没有见到爷爷奶奶。许多村民围观过来,称这家人平时和他们不怎么联系,平时也很少有人去他家串门。干警们只得耐心等待,过了三四十分钟,有村民告诉干警孩子爷爷在学校附近。于是,干警们便领着孩子去学校,在路上,迎面过来一位老大爷,只听见孩子不停地叫“爷爷”。大家陪着祖孙俩回到家,孩子的爷爷虽无过多的感激之语,但是从老人的眼神里看得出感激和安慰。在准备启程回庭时。围观的群众小声议论着:“咱法院的人燎地很,把娃送回来了”、“确实不错”••••••听着这些淳朴的话语,我们会心地笑了。
这只是一件不起眼的小事,但我总时不时地想起孩子天真烂漫的笑容,孩子爷爷那种激动和安慰的眼神,群众小声的赞誉。“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用真情体现爱民之心,在小事中彰显我们政法干警的为民之意。事实证明,我们带着这样的出发点,可以在办案、做事过程中赢得认同,赢得尊重,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这样的细微之情恰恰体现出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深刻反映“司法为民”这一政法干警根本宗旨理念的真正意义和必要性。
一件小事,几句简单的认同和夸奖,对于一名普通干警而言,是一种莫大的鼓励和褒奖,也必然成为我今后努力工作好、办好案的动力。推而广之,将践行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简单一点来表达就是时时处处为咱老百姓着想,把老百姓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多办好事、实事,少说空话、套话。矛盾解决了,案子办好了,老百姓和咱的心也就近了!
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在朝夕之间,但我坚信,我们法院干警一定会只争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