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元在明知是被盗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收购从中牟利,最终落入法网,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得到了法院从轻处罚。8月8日,三原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元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10月,杨靖(另案)伙同贺万(另案)在三原县城关镇龙东村盗窃绿佳牌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刘元在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后该车被失主从他人手中赎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同年12月,张博(另案)伙同任新谊(另案)在三原县建行门前盗窃绿驹牌电动车一辆,后欲卖给被告人刘元,被告人刘元在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经张博、任新谊指认,刘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三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元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发后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