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9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件,由于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在庭审中,邀请了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陪审团针对案件进行了讨论。
被告人刘强、张军经预谋,于2012年2月19日下午16时许,由刘强开车趁被害人陈某不备,抢走其LV包一个,包内现金及金银首饰总价值243700元,数额特别巨大。
旁听案件庭审后,人民陪审团成员有组织地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内容进行讨论,陪审团成员均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强、张军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张军并未具体实施抢夺行为,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法庭应该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合议庭在认真评议后并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决议被告人刘强、张军构成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上半年,秦都区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机制,并纳入该院岗位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截至6月该院先后采取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7起。通过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机制,增强了群众法律意识,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民意机制,保障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