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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升级致被拘留永寿法院积极调解促和解
作者:胡雅丽 马坚  发布时间:2012-07-24 15:33:00 打印 字号: | |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执法人员大打出手,并扬言要打断申请人孩子的胳膊腿,2012年7月3日,被执行人孙明(化名)被永寿县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拘留,慑于法律威严,2012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案件得以终结。

  2011年7月28日,永寿县御驾宫镇石泉村村民董安(化名)与同村村民一同乘凉,村民孙明说董安家狗曾经吃过自己家的鸡,董安否认此事,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并厮打,董安的哥哥董平(化名)闻讯赶来拉劝,孙明顺手抓起砖块砸向董平额头,致使鲜血直流,拉劝的村民夺走孙明手中的砖块,孙明又跑回家中拿出木棍击打董安,并当场扬言,今天的事情谁敢多管闲事就一起打。后董平被其妻送往镇卫生站包扎,董平放心不下骑摩托车去卫生站看望其兄,途中发现孙明也骑摩托车往同一方向,遂绕行,不想被孙明发现后骑摩托撞击,受到撞击后董安摔倒,孙明继续用摩托车前轮撞击董安头部致其晕倒,董安醒来后报警,后住院治疗。

  2011年8月15日,董安、董平向永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明赔偿赔偿两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690.39元。

  永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明殴打原告董平、董安致其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对两原告因此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应予以赔偿,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383.3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态度蛮横,气焰嚣张,永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其谈话,做工作,均被其无端谩骂,并拒绝配合。2012年7月3日,执行法官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数日后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准备查封其拖拉机,被执行人见状遂对法院执行人员大打出手,致使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并扬言要打断申请人孩子的胳膊腿。鉴于被执行人态度蛮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永寿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此期间,执行人员仍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进一步调解,经过努力,也慑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最后和申请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案件得以圆满终结。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