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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现状及建议
作者:卢玎 蒲新一  发布时间:2012-07-20 09:07:05 打印 字号: | |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辖区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非诉案件已经占到全部行政案件的50%以上,主要案件类型是违章拆除,恢复耕地,违反计划生育处罚等,且受案数量及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1年全市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91件,其中涉及强制拆迁的案件21件,安监局申请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30件,环保局申请的有关环保方面的40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有关劳动保障的72件,财政局申请的有关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13件,水利局申请执行的有关水利方面的5件,统计局申请执行有关统计行政处罚的8件,土地局申请执行的有关违法占地的5件。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难度大。一方面,行政非诉案件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为农民,特别是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案件的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农民,从履行能力上,大多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面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处罚标准,履行能力差,执行部门穷尽法律手段也收效甚微;另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理解,抵触情绪大,表现在案件执行中,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对抗执行,在一些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使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

  2、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干预较大。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加大县域经济的发展步伐,一些企业违法占用土地而被土地主管部门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这类案件在执行中,执行机关一方面要维护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县域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面临强制拆除,执行机关处于两难之间,只能是不断请示汇报,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达成共识才能使案件执结。

  3、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一些行政机关自觉不自觉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严性。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中,现在普遍引入调解机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执行内容,这类似于民事执行中的和解制度,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只是把执行机关当“枪”使,把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当作与被执行人讨价还价的筹码,有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几万元,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又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仅缴纳几千元就要求法院终结执行,这样无形中就损害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严性。

  三、一些建议

  针对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促进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是否具备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等,不仅要严格依职权、法律条款作为,还要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标准,确保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依法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惩罚责任。这关系到维护和巩固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地位,确保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2、开展多渠道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最大限度的消除他们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的抵制情绪,自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将行政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3、在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创新工作方法,用“和谐执行”替代简单的强制执行。“和谐执行”就是用最有效的方法在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化解矛盾,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执行手段的指导思想融入到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效果非常明显,不但及时执结了案件,还取得了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满意的效果,较好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