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并加以借鉴学习。实践证明,调解可使当事人关系趋于缓和,使双方获得“双赢”,与判决相比,更能彻底解决纠纷,还可起到成功调解一案,息诉止诉多案的社会效果,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本文在分析武功法院2010、2011年民商事案件结案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和梳理了调解结案中的成功做法,并就加强调解的方法与策略提出浅见,以供参考。
2010、2011年度民事案件结案情况。
2010、2011二年间,武功法院共办结民事案件1662件,其中2010年办结763件,2011年办结899件.其各年度审结、调结、撤诉结案情况见下表:
2010-2011年武功法院民事案件结案情况
类型 2010年 2011年
审结 调解 撤诉 调撤率 审结 调解 撤诉 调撤率
婚姻家庭案件 130 320 8 71.6% 142 388 9 73.7%
合同案件 53 70 3 57.9% 47 83 2 64.4%
权属侵权案件 101 76 2 43.6% 70 155 3 69.3%
合计 284 466 13 62.8% 259 626 14 71.2%
二、调撤结案数据中显示的特点。
1,调撤率上升趋势比较明显。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2010和2012年民事案件的平均调撤率分别为62.8%和71.2%,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且婚姻家庭类案件、合同类案件、权属侵权类案件的调撤率同比上升2.1、6.5、和25.7个百分点,调撤率上升趋势比较明显。
2,婚姻家庭案件调撤率较高。2010年这类案件的调解率为71.6%,2011年为73.7%,这一方面反映出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发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绝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案件得到了彻底解决,有力的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3,合同及权属类案件依然是调解的重点。2010年该院这两类的调撤率分别为57.9%和43.6%,2011年为64.4%和69.3%,虽调解率不低,但却因当事人经济上出现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又不愿承担担保责任,成为涉诉案件调解的重点。
三、调撤结案数据中涵盖的基本理念。
1,增强法官调解意识是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前提。在总结梳理中,我们感到,在民商事审判中,广大法官已经充分认识到调解撤诉的独特优势,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来抓,提倡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促进案件调解撤诉解决。在这种良好的调解氛围下,“调解是最佳结案方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率高就是法官办案能力强”已经成为民事法官的共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不断攀升,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减少错误成本的产生,更重要是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2,提高法官调解能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它需要法官的调解技巧和对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的把握。调解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法官的媒介作用是其外在的条件和推进器,法官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在强化法院调解的实践中,造就了许多责任心强、业务精通、擅于调解的民事审判法官。该院民事审判法官十分注重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将“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同时以利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沟通解怨、适时互动”等方法,有的法官还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促进履行。当然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去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学会察颜观色、洞悉他人心理,尽量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如对婚姻家庭、赡养、抚育等人身关系和损害赔偿类案件,该院法官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让当事人明白调解并自动履行协议不仅是从“行动上的解决”,更是从“心理上的解决”,有助于一次性地解决纠纷,摆脱诉累。
3,加强调解衔接机制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大力开展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的相互衔接,是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全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扩大调解工作适应面、覆盖面的有效途径。该院在加强诉调衔接工作中,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主动承担起化解矛盾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设立调解速裁室、调解衔接示范点、联系点和巡回审理点12个,聘请聘任特邀调解员58名,同时出台了《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群众团体调解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优化调解格局,激发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调解工作活力。通过这些行政机关、单位团体、基层组织等参与调解,不仅有助于纠纷案件及时处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大大拉近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与法院之间的距离,使他们更加清晰地看到法院工作的流程,切身感受到法院工作面临的方方面面的压力,也增进了社会和谐。
4,实施奖惩制度是给力调解工作高效化的有力保障。在梳理分析总结中,我们感到该院将调撤率作为民事审判法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奖励、培训、岗位交流依据的做法在推动调解工作高效化事宜上功效不薄。因此,积极开展调解能手评比竞赛,对考评中案件调解率名列前茅的法官和业务庭在年终予以奖励,同时对未完成相应任务的,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做法应成为给力调解工作高效化的又一措施。
四、相关建议。
从数据反应的情况看,武功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呈上升趋势,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但调解工作实践中的审查不严、调而不解等情况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要坚持调解自愿能调则调的原则。由于调解能有效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从而减轻法官的职业风险,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便出现了片面、机械最求调解率的情况,甚至出现故意歪曲法律、哄骗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调节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是否启动调解程序、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什么内容的协议,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有这样,案件调解才能进入符合案件审理规律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良性循环。
2,要防止恶意调解情况的发生。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呈上升趋势,因此,我们在启动调解程序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当事人身份、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以及调解协议语言文字的审查,防止假离婚、假抵债等恶意调解。
3,要注重调执兼顾。实践中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不高,认为只要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就能案结事了,忽视对调解协议可执行性的认真审查,调解书制作不规范、主文表述不严谨导致调解协议产生歧义、矛盾而引发执行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注重审执兼顾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