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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摩托丢失三人担责附随注意义务不容小视
作者:杨修仓  发布时间:2012-06-13 08:27:4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6月11日,永寿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摩托丢失引起的赔偿纠纷案,该案涉案标的不大,并且最后以和解方式结案,但该案却折射出普通群众在履行合同和进行民事活动时因为法律认识不到位、致使自身权益受损的普遍状况,从而提醒大家应当倍加重视合同的随附义务及注意义务。

  李永平(化名)平时到乡下给人打短工盖房,因盖房所在地往往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他常骑摩托车往返,一般盖房时吃住等都由房主提供,多年来一直如此。2012年三月份,李永平在给南郡(化名)家盖房时,因南郡家中无法安排住宿,南郡遂让李永平住在其亲戚南明(化名)家,南明家中也只有三间瓦房,且院中无门,李永平晚上睡觉就将摩托车放在院中。前几日无事,到了第四天早上李永平睡醒后发现摩托不翼而飞,遂赶紧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侦破未果。就赔偿事宜,多方协调未果,李永平遂讲将南郡与南明告上了法庭。

  事情并不大,但原被告争议却不小:李永平说,我给人盖房,凭空搭上个摩托,太吃亏;南郡说,我给你找了住处,你自己就应该小心,现在让我赔,想不通;南明说,我无偿提供住所,家中就那条件,叫我赔,怎么都说不过去。

  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办案法官耐心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准确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深入浅出地作当事人思想工作。原来他们并不是“疼钱”,而是要给自己所要出的钱要个“说法”。办案法官依据《合同法》,认真细致地的分析合同中的随附义务及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义务,当事人终于明白,摩托丢失他们均有责任。被告于是很爽快的同意赔偿,原告也很干脆,主动要求自己承担一半责任。该案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500元(摩托折款1000元)结案。

  以案说法“随附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当事人对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注意保护使其免遭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责任在于对自己的摩托车具有注意不使其丢失的义务,但他并未尽到该项义务,在睡觉过程中没有保持高度的警觉。被告南某的责任在于在履行协助义务时不到位,没有提供安全的住所。当然南某的亲戚并无过错,但他既然作为南某的协助者,也应负注意义务,不能以“我无偿提供住所”把自己推个干净。

  “注意义务”发生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经常说的“不要横穿马路”、“勿酒后驾驶”、“小心门户”、“请勿吸烟”等等都属于注意义务范畴,在日常生活中,你疏于防范或注意不够而引起损害,都将发生不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随附义务”主要发生于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在订立合同时你也许没有想到,合同中也许没有该项内容,但你对此要倍加重视,它来源于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不可或缺,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范,“应当”从法律角度讲就是“必须”的意思,不是可有可无的,违反它或者履行不彻底,必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