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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见义勇为”立法之我见
作者:南 苑  发布时间:2012-06-11 11:24:47 打印 字号: | |
  在广东佛山“小悦悦”被撞倒后,有18人从其身边路过,而没有一人向其伸出援手,这段视频成了国人道德沦丧、心灵冷漠的缩影。这是佛山人的悲哀,也是中国这个文明古国的悲哀。

  曾几何时,人们在路遇老人跌倒之后,扶还是不扶的争吵声中谴责过冷漠的行为,但在一个又一个“彭宇案”后,多数人选择只保护自己不管他人的处事原则,在现今社会道德被严重污染之时,希望用道德来拯救道德只能是徒劳的,在社会道德滑坡时,法律就应该显示它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法学界好多人士在“小悦悦”事件后倡议,为见义勇为尽快立法,让见死不救入罪。

  在世界许多国家,见死不救被定为犯罪。美国有一条专门为好人打造的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避免做好事者惹麻烦上身,明尼苏达州就见死不救罪“列入刑法典。有些州还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不打“911”电话,可以构成轻微疏忽罪。在欧洲,如德国、瑞典等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者的法律义务。不过,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都提出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在亚洲如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如惩罚机制规定,被救援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需亲自上门向施救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我国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0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让法律规范必须救助者,是对生命的尊重,“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仅在良心上谴责,道德上呼吁是不够的,应该通过司法的完善保护见义勇为者,国家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让“小悦悦”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