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刚、姚树、秦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五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1万元、0.6万元。
2011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刚、姚树、秦康经预谋,三人骑摩托车窜至永寿县豆家镇街道伺机作案。被告人秦康发现豆家村村民郑宏(化名)在豆家信用社取款,随即告诉了被告人郭刚、姚树,郭、姚二人遂尾随被害人郑宏,姚树骑车超过被害人后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装在紫色小包内一沓冥币仍在路上,与被害人并行的被告人郭刚抢先捡到姚树扔下的小包,被害人郑宏发现后告诉郭刚前边掉钱的人是其表弟,后与郭刚协商在一偏僻处欲平分小包内的“钱”。姚树假装寻钱返回,并说自己丢失的钱上写有电话号码,郭刚将检到的冥币拿出让姚树辨认,姚树否认,郑宏又将其在信用社取出的1.4万元现金拿出递给姚树辨认,姚树否认后将1.4万元递给郭刚,郭刚便当面将1.4万元现金装在自己衣兜内。当姚树与郭刚编造继续寻钱需转移现场的理由后,郭刚从其衣兜内取出一沓冥币当着郑宏的面装进一紫色小包内,并将紫色小包递给被害人郑宏,郑宏误认为自己的钱在小包内便接过小包,姚树与郭刚遂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郭刚、姚树各分得5300元,秦康分得3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刚、姚树、秦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公路上扔冥币、捡钱平分等虚构事实手段,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后在还钱时以假乱真,隐瞒真相,使被害人误认为自己财物未被他人拿走,从而骗取他人1.4万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