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常宁法庭以调解方式方式成功处理了张洪涛(化名)诉王民娃(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皆大欢喜。
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8月1日,王民娃先后7次向张洪涛借款7笔,其中有6笔借款本金2.05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2005年7月12日1笔借款言明借原告现金和利息927元,月息1%。7笔借款利息清至2010年8月1日。借款到期后,张洪涛多次向王民娃索要借款,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民娃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被告承认借款属实,但认为此七笔借款系转贷形成,却无证据证实自己主张。针对本案实际,案件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于是开始耐心做原、被告思想工作,细致地询问原告及被告意见及想法,不厌其烦地为他们讲法律、说人情,从做人原则讲到为人处世,从责任讲到担当,经过数小时的不懈努力,原告与被告最终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
本案虽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原、被告均不熟悉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且双方均易激动,若不及时制止、劝解、化解矛盾,极易引发恶性事件,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法律知识开导,做原、被告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得双方的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得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