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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贷款从天降 维权起诉获支持
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2012-05-31 08:50:49 打印 字号: | |
  突然接到信用社的贷款催收通知,永寿县渡马镇的孙浩(化名)觉得莫名其妙,迫不得已走上了维权诉讼的道路。经过永寿县法院办案法官严谨细致的审理、取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2010年开始,信用社以孙浩在其社有笔贷款为由以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孙浩不解,自己从未跟信用社打过交道,怎么会有贷款,询问后得知:1991年7月13日,孙浩名下贷款900元,利息至今已达3449.89元,孙浩多次与信用社申辩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永寿县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信用社之间无借贷关系。

  案件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信用社出具了当年孙浩的贷款申请书。孙浩当庭质证:贷款申请书并非本人所写,并申请对贷款申请书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贷款申请书并非孙浩本人书写”。面对权威的鉴定结论,信用社表示无异议,法院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遂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贷款申请书与鉴定结论相矛盾,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孙浩与信用联社1991年7月13日的借款关系不成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