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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巡回办案进农村 盖房施工矛盾纠纷终解决
作者:姚宝民 范魁  发布时间:2012-05-30 10:58:20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旬邑法院太村法庭深入该县清塬镇赵家村巡回办案,依法调解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受到了当地群众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阴历10月25日,原告吕民望(化名)经本村杨军(化名)、朱峰(化名)介绍,与被告崔建枸(化名)(太村镇赵村二组人)签订了建房合同,约定被告崔建枸为原告吕民望修建厦房六间、门楼一座、浴室一间,共分三次付款,开工支付5000元,上完楼板支付7000元,竣工后支付工程余款。在被告崔建枸为原告吕民望上了楼板后,原告应当支付7000元,而原告吕民望认为隔墙未砌,遂暂扣了2550元并给被告崔建枸打了一张欠条。后由于冬季转冷,双方约定2012年过年开春后再行开工。年后原告吕民望多次打电话催被告崔建枸开工,被告崔建枸均不予理睬。清明前后,原告吕民望亲自去被告崔建枸家找其开工,被告崔建枸以各种理由推辞施工,也不与原告解除合同。无奈,5月2日,原告吕民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建枸继续履行建房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后,太村法庭经研究,认为放在合同履行地进行处理比较理想,并积极与清塬镇赵家村委会联系,取得了村上的有利支持。5月24日,办案法官深入该村进行办案,在庭前调解中,原告吕民望认为被告崔建枸是不按合同约定办事,自己之所以拖欠崔某2550元是因为被告给其把隔墙没做,楼板也没上好,现在被告已给自己做了大部分的活,剩下的工程自己让别人去做也不放心,希望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就没理由拖欠自己工价,原告不给他2550元明显是对他不信任,况且现在只有原告给了自己钱,自己才能找人做活,年后自己和原告还发生过口角,自己不想惹事,表示不想再给原告盖房,致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这时,办案法官邀请到村上干部、群众参与调解工作,办案法官给双方分析了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方案的利弊得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在一个月内完工,否则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当即付清了拖欠被告的工程款2550元,工程余款,原告也同意在房子盖好后悉数付清。

  之后,办案法官组织在场群众进行座谈交流,群众普遍认为法院进村办案的方式很好,既解决了矛盾纠纷,也给村上群众普及了法律常识,希望法庭继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使群众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