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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尽赔偿受害人 肇事者轻判获缓刑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2-05-28 09:23:51 打印 字号: | |
  现年34岁被告人唐俊,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靠种地、种菜为生他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竭尽所有,多方向亲朋好友筹措也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此积极赔偿的态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自首。5月28日,唐俊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11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唐俊无证驾驶微型货车沿西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程屯王村口时,与骑二轮摩托车的王江华发生侧面相撞,致王江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机关认定,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唐俊驾车逃逸,当日在妻子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唐俊及家人积极为王江华支付医疗费用。王江华死亡后,其亲属要求唐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经唐俊向亲朋好友借,变买家里能值钱的物品,也只筹到了11万元。被害人家属看到唐俊已倾尽所有,于是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唐俊当庭支付11万元,下余款项5万元分两年给付,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均系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