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原告刘自立(化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殷丽莹(化名)离婚,这起案件有点特殊,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1989年11月21日生女儿刘媛媛(化名),1992年2月9日生男孩刘东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后,夫妻关系不睦,2004年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2005年10月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还在云南某女子监狱服刑。乾县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先用法院专递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希望通过书信往来的形式了解被告人情况和被告人对案件的意见,监狱方面寄回了送达回证,但对于被告的意见却迟迟不见回音。庭长周文让主办法官做了再次尝试,在邮寄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给被告又写了一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被告将自己的答辩意见和调解意向告知法院。最终,还是没有被告的回音。案件的处理进入僵局。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对法院产生了不满情绪。
由于多次书信往来耽搁了时间,案件直到2011年年底还是没有进展,2012年年初,周庭长向领导汇报了该案的情况,合议庭研究后,提出了远赴云南开庭审理本案的思路。4月16日,由民一庭庭长带头组成的合议庭经法院批准,搭乘南下云南的列车,经过36个小时的颠簸,在4月19日上午到达昆明,又经近4个小时的转车,终于抵达被告监狱所在地晋宁。为了案件审理不受影响,合议庭不顾劳顿,当天下午就和监狱方面取得联系,想初步了解被告的意向。由于不了解监狱作息时间,加之路况不熟,等赶到监狱时离下班只剩下半个小时,只能按照监狱的规定第二天再来。回晋宁县途中才知道监狱到晋宁县城有七、八公里不通车,只得徒步赶回县城。当晚,合议庭就该案的所有因素通盘考虑,设定了不同的预案,以便庭审顺利进行,做好调解工作。
“这么远的路,你们能过来,就是刘自立花钱请的,你们肯定是帮刘自立说话呢,”被告的对立情绪很强烈,使4月20日上午的庭审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周庭长听出了被告的话外音——殷丽莹误认为合议庭是原告花钱请来的,就是为原告办事的。他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向被告耐心解释了法院对出差的规定,使被告了解了合议庭这次到云南开庭没有花原告一分钱,来这里办案是执行公务,不是专门为谁办事 的情况后,殷丽莹的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经庭审被告称其被判刑前曾和原告闹矛盾长达七八年,所以离婚的念头一入狱就闪现过,在被判刑前曾和原告经营一门市,还有一辆汽车,她曾用个人资金给门市进了三四万元的货,对于这些原告在事先从来没有提说过,合议庭第一次和被告接触,所以,对于共同财产部分也是第一次听说,而原告不予认可。于是,被告不同意调解离婚。合议庭对于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现场合议,考虑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被告又是长刑,子女已成年,不存在抚养关系的牵绊,可以从离婚的角度入手,保持案件争议,找共同点,让原被告先就离婚表态,由于被告现在狱中提供证据很不便利,所以,针对财产部分可另行起诉。将调解方案告知原被告后,双方意见差距还是很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由于监狱条件所限,开庭是在管教干警的办公室进行的,长时间的占用也影响了管教干警的工作。合议庭经过简单合议,理顺思路,周庭长要求必须在12点之前拿下案件,决定深入分析被告心里,“背对背”调解。 经过周庭长对被告的详细了解,得知,被告入狱后,原告刚开始还给其打点生活费,后来就不理会了,现在是她妹妹和父母轮流每月给她打点生活费。如果把减刑情况考虑在内,她还得在监狱里呆五六年,等她出狱时,担心财产将面目全非,举证会更难。周庭长给她解释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分割财产的诉讼的相关规定,打消了被告的这层顾虑,但是被告还是没有明确的离婚表示,经过分析,周庭长认为,原告提出曾有过离婚的念头,对于财产分割顾虑也打消了,还不表态离婚,就只剩下一个可能,就是她在顾虑自己在狱中的生活无法保障。于是,他转过身做原告工作,为体现原告对被告生活保障的诚意,要求原告当场给被告帐户上打1000元,并每月给500元生活费,直到被告出狱,原告考虑后表示同意。这一举动,使被告的态度立即明朗了起来,最终,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生活费500元至被告出狱的协议。
周庭长在管教干警处了解到,被告在狱中做衣服进行劳动改造,在里面干活时手最快,劳动效率最高,而且还是班组长。调节结束后,合议庭纷纷鼓励被告安心改造,积极配合管教干警,争取早日出狱,并对其心理问题进行了辅导。令合议庭没想到的是,临走时殷丽莹对合议庭表示了诚挚地感谢:“路这麽远,天气也这么热的,你们过来也真不容易,谢谢法院为我解决了难题!我会好好改造,争取早点出去。”这句话,使合议庭明确,离婚没有给他的心盖上冰霜,法院来监所的调解工作使她无着无落的心有了定点,有了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