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陈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范高、宋田诉张浦、赵云(均系化名)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该院审委会委员进行了庭审观摩。
2011年10月29日,原告范高驾驶二摩车后载原告宋田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张浦无照驾驶的小轿车(该车属被告赵云所有)相撞,致二原告受伤,被告张浦逃逸。经秦都交警大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张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医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赵云、张浦支付二原告医疗费83000元。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其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00元。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组织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焦点赔偿问题有了明确的认知,并愿意调解,通过合议庭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在一周内支付二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6000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自愿承担20000元违约金的调解协议。
庭后,院审委会成员等组成的庭审观摩团从庭审程序的把握、审理节奏的控制等多个方面对本次庭审进行了点评和打分。观摩团成员在肯定合议庭在庭审程序、庭审节奏、焦点归纳等方面的准确把握外,还就庭审中出现的审判人员部分口语化措辞、法警部分行为的非规范化和诉讼费等问题一一进行了批评和指正。
该院院长赵贤平指出,开展庭审观摩是今年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提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活动,各业务庭要按照院里严肃庭审纪律、转变审判作风要求开展工作,重视庭审规范化,通过观摩开庭相互交流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庭审程序规定,并实际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