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咸阳秦都法院渭滨法庭调解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两学员与驾校达成调解协议,学员放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由驾校继续履行培训合同。
2011年3月25日原告刘蕊、张顺在被告咸阳龙亿机动车驾驶人考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亿驾校)彬县分校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学习,各自缴纳培训费2000元。2011年9月27日两原告在练习限速限宽门时,由于陪练员未随车陪练,致使原告张顺操作失误,将陕D2066(学)菱悦牌教练车撞到土墙上,致两原告受伤,并产生医疗费及误工费若干,陕D2066(学)菱悦牌教练车修理费用12000元。因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被告口头通知两原告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刘蕊医药费484.7元,误工费1079.1元,张顺误工费1400元;2、被告履行为两原告参加科目二场地、科目三路考及考前培训的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因两原告与分校相关人员情绪都比较激动,办案法官经多次辨法析理,并与龙亿驾校总校相关负责人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蕊已产生的医药费484.7元及刘蕊、张顺误工费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原告刘蕊、张顺向被告龙亿驾校交纳培训费500元,龙亿驾校彬县分校向被告龙亿驾校交纳500元,由被告龙亿驾校负责原告刘蕊、张顺的培训及考试,履行培训合同。
案件审结后,法官建议龙亿驾校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切实加强分校的管理,化解风险,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