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账目蹊跷失踪对簿公堂 厘清举证责任胜败皆服
作者:王金梅  发布时间:2012-05-16 09:27:0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5月9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线缆公司退还43万余元的货款及利息。上诉期限届满,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某线缆公司与案外人西安某电缆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2011年4月29日,原告在西安该公司购得铜线6978公斤,因同时与被告也有业务,误将该笔业务记于被告名下,后双方在核对账目时,原告发现账目误记被告名下,与被告协商返还无果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给被告的货款436822元及利息。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审,承办法官又约双方对发生的几十笔往来业务一一核对。经过详细地对账,法官已经吃透了案情,但却没有立即下判,多次积极联系双方企业的负责人及代理律师。对其辨析法律、晓之以情理,找准突破口尽量调解此案。然而,经过法官的多次努力,双方当事人争议太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及时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宏业公司给吉安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货物销售清单以及吉安公司的入库单应一一对应。但被告无法提供2011年5月10日该笔货物相对应的出库单以及记账凭证。不能证明该笔业务的发生,不能举证证明该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宏业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货款436822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遂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人民币43682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判决书详细阐明了双方举证责任的承担、对各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详细论证、对双方各自所持观点一一分析论证,抽丝剥茧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做到辨法析理。判决书后附有引用的法律条款及执行申请提示。双方当事人看到判决书后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对承办法官的认真敬业表示感谢。被告方也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判决义务。该案的审理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