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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
作者:杨少敏  发布时间:2012-05-16 09:24:46 打印 字号: | |
  [案例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王小某

  本案被告赵某与王小某系母子关系,原告王某系赵某的公公、王小某的爷爷。2011年10月,王某的儿子既赵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肇事方给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对此死亡赔偿金,王某多次要求自己应分得10万元,但与赵某、王小某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合议庭意见]

  对该案的审理,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该案属于继承权纠纷,应按继承法来处分死者的赔偿金,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顺利来分割遗产。第二种意见:该案不属于继承权纠纷,应为死亡赔偿金纠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来分割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案的关键在于,死者的30万元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哪些人应为赔偿权利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的30万元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而是死亡之后,肇事方赔付给其近亲属的赔偿款,因此该30万元不属于遗产范围。

  2、赔偿权利人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获得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就是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因其已不是民事主体,不能再成为赔偿权利人。其近亲属应为适当的赔偿权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本案原被告均为合法的赔偿权利人,有权依法分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