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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作者:武功法院  发布时间:2012-05-08 09:00:44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于办案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以及实体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谈几点自己的拙见: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具体区分如下:

  主体上,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而对于劳务关系来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务关系中双方可能都是个人,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双方的地位上,劳动关系中的个人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个人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考勤、考核等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用工者为了一项工作的完成而临时聘用劳动者,劳动者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用工者不提供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福利。

  报酬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有规律性,一般是按月支付,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最重要的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这也是区分的意义所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法来调整,并遵从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而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归属民法来调整解决,如侵权责任法中的个人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雇佣关系,对于劳务关系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来源:郭欣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