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陈杨法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以调解方式结案,及时解决了死者家属之困。充分凸显了办案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审判工作原则,强化能动司法理念。
2011年8月26日,一起交通事故,致伤者栗某经过长达111天住院治疗无效后死亡。本案肇事者师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应付全部责任,但师某事后仅支付死者1万元费用便寻无踪影。故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师某及华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8万余元。
审理中,办案法官为及时解决死者家属困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法官多次劝说下,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先行支付死者栗某死亡赔偿金11万元,以解其家属燃眉之急。而本案另一被告师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调解,亦不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该院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审判工作原则,办案法官当即制作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遂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死者家属的困难得到了及时解决,对办案法官深表赞扬。
法官寄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及时予以处理,以急群众所需、解群众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