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秦都区人民法院调解了原告刘娴(化名)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王强(化名)要求原告永不探视孩子,久调不决的离婚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细心讲解,双方认识到自己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承认错误,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原告刘娴与被告王强常为琐事吵架。孩子4个月大时,双方吵闹后,原告刘娴带儿子在外租房居住,直到被告王强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原告才搬回居住。为了生活,原告经营一家服装店,并从家人、朋友处筹钱,让王强做点小生意。谁知,王强却用这笔借款搞起盗挖沙石的生意,并因生意竞争,将他人打成重伤,被判入狱2年。
高筑的债台,被害人家属的吵闹,使原告无法经营服装店,只得关门。原告曾在被告服刑期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被驳回。2012年2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但认为被告行为使自己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故要求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理。被告认为自己为了家庭甚至入狱服刑,原告不但不理解,还一再起诉离婚,且自其入狱后也未再照看孩子。双方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原告终生不得探视孩子,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承办法官告知双方该协议违法,不能被确认后,双方对立情绪更加严重,并不再愿与对方见面,致使调解工作困难重重。
结合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若判决,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亦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鉴于当事人不愿见面,法官只能反复在双方之间做工作,渐渐缓和矛盾后,再从法律规定,家庭、孩子等方面入手,使当事人明白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享有探视的权利是法律规定。 2012年4月27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刘娴与被告王强离婚。二、婚生子王熙由被告王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彩电厂集资房归被告王强居住使用。四、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本案现已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