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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调解 彰显和谐
作者:周文  发布时间:2012-05-02 14:53:33 打印 字号: | |
  乾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侯××离婚一案,民一庭在办理案件中,因被告侯××在2005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现还在云南×女子监狱服刑,民一庭先用法院专递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监狱方面寄回了送达回证,但对于被告的意见却没有任何消息。案件的处理进入僵局,原告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法院逐渐产生了不满情绪。

  乾县人民法院决定派民一庭组成合议庭远赴云南对该案开庭审理。4月16日,民一庭搭乘K165次列车南下云南,经过36个小时的颠簸,在4月19日上午到达昆明,又经近4个小时的转车,终于抵达位于晋宁的云南×女子监狱。

  为了案件审理不受影响,合议庭不顾劳顿,当天下午就和监狱方面取得联系,想对被告做做调解工作。由于不了解监狱作息时间,加之路况不熟,监狱到晋宁县城又有七、八公里不通车,等赶到监狱时离下班只剩下半个小时,只得徒步赶回晋宁县城。

  4月20日上午,合议庭早早赶到,经狱政科安排后对被告提审,被告侯××情绪极不稳定,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周庭长听出了被告的话外音--侯××误认为合议庭是原告花钱请来的,就是为原告办事的。周庭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向被告耐心解释了法院对出差的规定,使被告了解了合议庭这次到云南开庭没有花原告一分钱的情况后,侯××的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合议庭抓住时机做调解,但双方意见差距很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由于监狱条件所限,开庭是在管教干警的办公室进行的,长时间的占用也影响了管教干警的工作。合议庭经过简单合议,理顺思路,周庭长要求必须在12点之前拿下案件,决定“背对背”调解。

  被告提出其在服刑期间生活费没有办法解决,周庭长立即对原告做工作,当场给被告账户上存了1000元,这一举动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最终,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生活费500元至被告出狱的协议。

  合议庭至4月24日深夜返回乾县。本次出征,历时8天,行程近万里,终于促成案件的调解处理。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